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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016-12-25 14:15:24   来源:   评论:0 点击:
靖西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为创新旅游服务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

靖西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为创新旅游服务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要求,推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结合我委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抽查对象

    靖西市范围内所有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导服人员。

    二、抽查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旅游、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抽查事项

   “双随机”抽查4项:即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A级景区安全检查;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随机开展星级饭店检查,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旅行社检查,10月1日至12月31日导服人员检查。每个旅游服务单位每年的随机检查不少于1次。

    四、抽查方式

    除旅游执业人员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形外,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

    (一)建立名录库。以全委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为成员,组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具有行政执法证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库内人员;建立旅游服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名录库。

    (二)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旅发委每次检查从16个旅游服务单位中随机抽取6个进行检查。

    (三)依法按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对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的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对被抽查主体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受检单位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四)依法处理并公示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检查人员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记录在被抽查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抽查主体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市旅发委成立由梁志宏主任为组长,曾顺岗副主任为副组长,执法大队、质监所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加快机制建设。健全“双随机”抽查与社会诚信体系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诚信记录。

    (三)严格抽查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检查单位、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抽查是对旅游服务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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