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常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签署,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等。
具体要求:
1、国家工作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军人由所在部队或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4、申请赴港澳定居的人员需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其中,已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公立学校)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根据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6、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7、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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